①学生在日常管理方面违纪后,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、核实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,提出处分意见,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批准。
②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,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;
③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起草,主管校长签发,党政办公室编发,视情况及时公布;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;
④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的,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告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校团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