①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,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,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。
②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研究,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③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,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复查,调查或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④有关职能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,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调查或复查。对违纪处分案件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。
⑤调查或复查结束后,应形成书面调查或复查结论并提交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由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做出处理决定,或根据复查结论做出维持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。
⑥经复查发现原处分决定确实有误,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。
⑦学生对调查决定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⑧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